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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闽港人才合作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2 点击数:7)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闽港人才合作项目工作的通知》(闽人函〔2009〕448号)转发 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要求和条件、申报数量等,认真做好闽港人才合作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9年12 月28日前将申报项目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校人事处师资科(rsc11@fzu.edu.cn 邮箱),学校审核后上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 资源开发办公室。 附件: 1、关于组织申报闽港人才合作项目工作的通知(闽人函〔2009〕448号) 2、《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3.《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 费申请表》点击下载澳门威尼克斯人人事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关于组织申报闽港人才合作项目工作的通知 闽人函〔2009〕44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闽港人才交流与合作,拓展人才培养和智力交流渠道,加强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闽港合作八大平台和闽港合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 闽港人才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按照省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 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坚持“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双向互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组织资助 项目的申报工作。 申报的项目应作为第八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人才与项目成果展项目,并参加对接活动。 二、申报数量、重点 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限报1个项目。项目申报要好中选优,确保质量。项目申报重点为: (一)我省电子信息、机械、石化、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合作项目; (二)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紧密相关的合作项目; (三)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对接的合作项目。 三、申报时间及办法 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资助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 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我局(办)流动调配处: (一)申请资助的函; (二)填写并签章的《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福建省公务员(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 办公室)网(http://www.fjrs.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三)合作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联系人:郑洪、黄信有;联系电话:0591-87833713、 87833775;邮箱:fjtpc@126.com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2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6]15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的申请和管理,保证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取得应有的效益,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闽港课题合作、人才培养、智力引进、学术交流等。具体包括资助我省高层次人才赴港参加香港高 校等有关机构项目课题研究,或邀请香港专家、学者来闽开展合作研究活动;选派专业骨干赴港有关机构短期进修培训,或 邀请香港知名专家来闽讲学、联合指导研究生;聘请香港知名专家担任我省高校、科研单位的客座教授或名誉教授,促进我 省高校与香港高校联系开设新专业,加快我省紧缺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二条 资助额度: (一)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以内。资助项目负责人开展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合作,合作项目较新颖,能发挥较大 示范带动作用;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对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有较大帮助。 (二)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以上。资助项目负责人开展具有重大深远影响的合作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合作 等项目。 第三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附后),连同同行专家的推 荐意见及附件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申报,最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汇总。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申请单位支 持项目配套经费情况审批确定资助项目。 第五条 资助经费只能用于所批准资助的项目,不得挪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可自主支配经费的具体开支,资助 经费在批准的期限内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资助经费。项目 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情况。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上,应自觉接受省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监督。对擅自 变更资助项目内容或资助经费使用不当的行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经费使用有违规问题的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资助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资助经费违规使用以及单位配套经费不到位的,省人事行政部门予以收回或核减 资助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